释义 |
法律主观: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 清算 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 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 合伙企业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