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1、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 2、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