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父母放弃子女 房屋遗产继承 权后由其他 法定继承人 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继承 。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法定 代理 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 继承权 、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在此种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冲突,因为一般情形下双方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继承制度中限定继承原则,即使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也不必对被继承人的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损害其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另外,放弃继承权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具体来说: (1)提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2)放弃继承权的方式: 继承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的继承人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清偿 债务 义务的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