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行为和犯罪记录是否一定相等? |
释义 | 关于有犯罪行为就一定犯罪吗的法律问题, 一、有犯罪行为就一定犯罪吗? 不一定,未经法院审理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有犯罪行为存在哪些情形公安机关应该撤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怎么确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犯罪行为的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虽然有犯罪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举报的犯罪行为都会依法立案侦查。犯罪行为有法定处理流程,公诉案件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不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相关内容: 共同犯罪就一定有主犯从犯吗 不一定。如果全部是首要分子的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主犯,没有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犯罪故意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吗 不可以,认定是否为犯罪要看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单位或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2、客体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4、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或产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行为吗 关于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行为吗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行为吗 犯罪预备也算犯罪,在处罚的时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还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在处罚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常见的预备行为有哪些 1、准备工具。如为了抢劫,大量购买管制刀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现实中比较常见的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就是为实施犯罪而积极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当然为犯罪的实施而制造一定的条件,也是属于犯罪预备中的一种情形。 相关内容: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一般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那都称之为犯罪预备阶段,但即使在这样的阶段,也是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或者未遂的。这个阶段主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为进行准备的阶段,那法律中规定犯罪预备的特征都有哪些呢?下文中优律师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这二者的区别,一般犯意表示仅仅是指行为人有犯罪的意图,但此时既没有准备实施犯罪,另外也没有准备犯罪所用的工具。 犯罪未遂不是犯罪行为吗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行为犯有犯罪中止吗 行为犯是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构成犯罪中止。因此,行为犯是存在犯罪中止的。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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