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驾驶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 身份证 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 3、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 1、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