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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变化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修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进行,但需提前通知职工并填写相应的审批表或通知书。职工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试用期内、遭受暴力威胁或公司无法支付工资等情况。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和程序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能简单概括。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变更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本就不一样,两者适用的情形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无论是解除或者说是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本人都要根据当时的情形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司也有可能先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然后再跟职工签订全新的劳动合同,这些问题都不是能三言两语简单概括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差别,适用的情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员工应理智判断,公司也可能选择先解除原合同再签订新合同。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综合考虑,无法简单概括。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该对法律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以便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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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