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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离婚官司都要准备什么?
释义
    离婚打官司需要准备:
    1、身份证据;
    2、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4、双方经济状况证据;
    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6、住房情况的证据。
    一、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包括下列种类:
    1、身份证据。如证明身份的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据。如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证明对方存在家暴的验伤证明。
    4、子女抚养证据。如子女的出生证。
    5、家庭财产证据。如财产清单、房产证。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如银行存款单。
    7、住房情况的证据。如房产证。
    8、需要经济帮助证据。
    二、哪些属于婚姻纠纷案件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抚养;
    (4)家庭财产清算及分割;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2)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3)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三、婚姻家庭案件复议申请要提交什么材料?
    婚姻家庭的案件应该提供的材料:1、婚姻关系证明;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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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