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宿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2: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2:00-17:00。 二、宿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凭证 3、家庭无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 5、身份证 6、I类借记卡 7、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宿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