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有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设、改造、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建设、改造、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住房租赁费用的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的住房租赁费用。 4、退休和退休的员工可以申请提取他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将账户关闭。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销户。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7、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将账户关闭。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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