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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上月货款是权责发生制吗
释义
    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实现基础”或“现收现付制”。是“权责发生制”的对称。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当作标准来处理相关经济业务的,并且确定本期的收入以及产生费用,计算出本期的盈亏。权责发生制又被称为应收应付制,是以本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收入是否需要计入到本期损益中为准则,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制度。
    收付实现制是指本期实际现款付款的所有费用,不管是否会在本期收入中获得相应补偿,都应该作为本期计费来处理;凡是在本期收到的现金收入,不管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都需要计入到本期的应计收入来处理。相反,若是本期的收入来会没有以现款的方式获得收入以及没有现款费用支出,即使归属于本期,都不应该计入到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管理当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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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