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律无效吗 |
释义 |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条文就明确了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出卖人也就是无处分权人违约的,买受人能够根据该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方的利益。 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及合同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就自始无效。而关于(合同标的)物权是否变动,还需要看第三人是否发生善意取得,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三人基于此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反之,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据此,无论是否发生善意取得,权利人不追认,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无处分权人或者第三人如果违约,因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无效,违约方就不能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仅能够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并不会因为其没有处分权就能导致该合同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一、如何处理一房多卖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方)。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经办理过户后又支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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