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讲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法律分析 一、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结语 以上三个规定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以及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影响司法公正。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