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撰写有效的二手房交易合同? |
释义 | 房屋交易合同的主要条件包括:出卖人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买受人在出卖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及时受领标的物、检查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瑕疵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交易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3、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违约责任。 一、延期交货原则违约条款 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交易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出卖人按约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约交付标的物,以及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买受人在出卖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时,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责任承担。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及时受领标的物和检查通知义务。买受人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及时通知出卖人发现的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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