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的红包要还吗 |
释义 | 普通的不带目的的赠与是不用返还的,那么这位网友赠送的红包是不是以结婚作为特定目的就需要您结合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解决。 一、豪礼是否是彩礼需要返还吗 豪礼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对方的一般是彩礼。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况,彩礼作为一种赠与,一般是不可以要求退还的。 二、彩礼怎么返还 彩礼的返还原则有以下三个: 1、双方有没有领结婚证; 2、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 3、支付彩礼后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 这三种基本情况法院会支持退还彩礼。如果对方不予退还的,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 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况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彩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总而言之,返还彩礼时,必须遵循双方有没有领结婚证;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支付彩礼后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等三个原则。 三、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时可以要回吗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时不可以要回。通常来说,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理应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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