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