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
释义 | 两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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