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将证据权利让与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经过人民法院书面同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提出质证、辩论的权利。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权利让与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即需经过人民法院书面同意,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告知其享有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将证据权利让与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经过人民法院书面同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提出质证、辩论的权利。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