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可以进行勘验和检查活动。对于部分涉及到需要进行人身检查的案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关人身检查。 刑事侦查活动中有关人身检查的规定有以下3项内容: 1、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检查; 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有关生物信息的提取、采集也同样如此。 2、 检查妇女的身体有特殊规定;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涉及到的人身检查以及制作笔录,都是为了刑事案件侦查的需要,犯罪嫌疑人对此有配合的义务。即便犯罪嫌疑人不予配合,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程序对必要的侦查措施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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