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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申请复议吗
释义
    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满足以下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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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6: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