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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优先于未登记的吗
释义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动产浮动抵押有哪些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二、动产浮动抵押有哪些效力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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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