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咨询: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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