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离婚案件中,可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另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该得到准许。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拓展延伸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变更抚养关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原有的抚养安排进行修改或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孩子的成长和发展需求。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有抚养安排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如父母的不良行为、家庭暴力等。在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时,需要向相关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父母的意见。最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祉。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确立,旨在维护孩子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结语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等,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孩子的成长和发展需求,并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祉。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确立旨在维护孩子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