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救助的条件 |
释义 | 司法救助的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如下: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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