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将一般办理期限规定为九十日并非空穴来风。实践中,不少法规规章已经将原一般程序的期限规定为九十日或三个月。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又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此外,有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为三个月,但延长后的时间与三个月相当。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