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网络诈骗的方法 |
释义 | 网络诈骗应保持冷静,确定损失后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报警后想办法止损,搜集证据并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电信网络诈骗报案有效,警方能迅速冻结涉案账户,中止支付,反跟踪犯罪嫌疑人位置。 法律分析 一、遇到网络诈骗怎么处理? 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当遭遇了网络诈骗,需要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以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如果被骗钱财物为游戏道具、游戏币、账号或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游戏、软件或者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确定了损失之后,必须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扣回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想尽办法、及时止损。报警之后,可以想办法进行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若为网银诈骗,且有保存诈骗者开户及账号信息的话,可立即登录对方开户行的网银和电话银行,输入对方的账号后,故意输错三次登录密码,这样对方的网银转账跟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就会被暂时冻结24小时,为我们联系银行、报警,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和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游戏等。首先受害者要保存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要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 5、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就是可以选择在自己的所在地报案,如若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受理并非立案)。 二、电信网络诈骗法报案有效吗? 电信网络诈骗报案有效,报警后如果转账已经发生,各地的110和派出所接警系统都跟反诈骗中心连通,可以快速处理警情。 各地的反诈骗中心都有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通讯运营商现场的驻点办公,迅速核实信息之后冻结涉案账户,中止支付。警方介绍,在受骗转账之后半小时之内报警,止付的成功率会比较高。 遭遇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后,应该保持冷静,及时向警察报案,报警之后,如果已经给骗子转账了,派出所的警务系统会进行反跟踪,快速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警察也会跟银行协调,冻结转账的账户,中止本次支付行为。 结语 网络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保持冷静并确定损失。及时报警是必要的,以防止二次受骗。同时,我们应采取措施尽快止损,如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搜集证据并妥善保存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包括与诈骗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交易记录。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也是关键,可以在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或嫌疑人住所地报案。电信网络诈骗报案是有效的,警方会迅速处理警情并与银行等合作冻结涉案账户。在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后,保持冷静并及时报警,警方将采取行动追踪犯罪嫌疑人并中止支付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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