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过程中如何承担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
释义 | 施工和地下设施管理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施工造成行人摔伤的,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拓展延伸 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分担与损失赔偿问题 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分担与损失赔偿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和合同关系的重要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施工方在承担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他人损失,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的分担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施工方自身的过失、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以及业主方的管理责任等。在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因此,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分担与损失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结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施工造成行人摔伤或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如果施工人未能证明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那么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人应当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责任的分担和损失的赔偿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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