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1支滑膛弓判刑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12月18日晚,萧县公安局杜楼派出所查处1起非法持有管制器具案件,行政处罚涉案人员1名,缴获滑膛弹弓1把。18日22时许,杜楼派出所执勤民警巡逻至辖区某村南头时,发现一男子正手持滑膛弹弓打鸟。该男子看到警车后,惊慌四措、试图逃离。见状,巡逻民警迅速行动,上前将该男子控制。经检查,该男子所持滑膛弹弓由皮筋(16根)、扳机、瞄准镜等部件组成,射击时发射钢珠,属管制器具。随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据男子郭某交代,其于12月3日在浏览网页时看到有出售滑膛弹弓的信息,感觉十分新奇,于是就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18日晚,郭某心血来潮,反正也闲着没事,就想趁着夜深无人,用新得的宝贝去射杀几只小鸟练练手。没成想鸟没打到,反而被民警撞了个正着。目前,该滑膛弹弓已被民警收缴,同时郭某被依法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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