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职人员可以兼任业委会主任。 一、业委会成立后老物业合同是否有效 业委会成立之后未决议更换物业的老物业合同继续有效,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的老物业合同失效。业委会的成立应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二、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的职责和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公司法里规定财务负责人是怎样的人 公司法规定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但是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具有肯定组织本领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人员中推选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