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迟延履行金是否在担保范围内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金在担保范围内的,迟延履行金属于担保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迟延履行金可以单独申请执行吗 综合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适用条件、法律特征以及执行工作的效率和稳定性等因素考虑,申请执行人不能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单独提出申请。 第二,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私权的保障措施,该利益最终归属于申请执行人。 第三,执行工作追求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三、执行迟延履行金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作出的书面决定提出异议,执行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确有错误的,可以交由执行实施机构自行纠正,也可以裁定撤销该执行行为,由执行实施机构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