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实合法的且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要求。 一、分公司背书银承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分公司背书银承合同经授权符合规定要求,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那是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则根据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分别在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科目中列报。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处理方式和商业承兑汇票一致。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企业经常进行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由于这些票据信用等级比较高,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企业在业务中出售,且能够完成出售行为,考虑到企业并不能百分之百全部进行贴现或者背书,所以企业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 二、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 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 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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