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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刑事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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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