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以盗窃的次数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标准。所以对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作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来评价,对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折抵刑期,这并不违反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