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对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