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如下,没有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没有任何原因就延迟交楼,在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才交房的。没有得到批准,开发商就对房屋结构和约定的配套环境进行改变的。开发商经批准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变,但没有经过购房者认可的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