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拓展资料: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