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2)独用成套公寓: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3)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4)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 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 一、公房禁止转让的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