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债权纠纷中,受偿顺序有三种情况:1.无担保物权的,按执行先后顺序受偿;2.抵押物多人抵押,优先级为登记>债权比例;3.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优先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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