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及中止条件。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需协商行使方式和时间,法院可判决如协议不成。如父母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权,消失后恢复。中止条件包括:探望人无行为能力、患严重疾病、侵权或犯罪、与子女关系恶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唯一中止条件,如父母关系恶化、未付抚养费等不可作为中止理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1、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他们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协助。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判决。然而,如果父母的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暂停探望权,一旦不利因素消失,探望权应该恢复。探望权的中止条件包括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与子女感情恶化且子女拒绝探望、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未支付抚养费等并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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