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建房政专属管辖的四种合同类型是什么? |
释义 | 建筑施工专属管辖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国内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涉外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 建筑施工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拓展延伸 农建房政专属管辖的四种合同类型有哪些,以及其法律要求和适用范围? 农建房政专属管辖的四种合同类型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农村集体土地入股合同。这些合同类型在农建房政专属管辖下具有特定的法律要求和适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合同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满足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要求。这些合同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宅基地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入股等方面。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建筑施工专属管辖分为国内专属管辖和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由相应的法院管辖。涉外专属管辖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等,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国际私法,不动产纠纷和港口作业纠纷也应由相应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农建房政专属管辖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入股等合同类型。这些合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合同要求,对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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