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外地身份证丢失,如何解决户口本问题? |
释义 | 在外地身份证丢失且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的程序来办理。具体流程包括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将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最后在居住地领取证件。此外,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意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可以在居住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但需注意,一些地区尚未实施该制度,可通知家人携带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办理过程中需提供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法律分析 一、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没有户口本怎么补办?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的程序来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值得一提的是,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最长60日,且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二、法律依据 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但还有很多地区没有实施,没有实施的地区可以通知家里的亲戚,带着你的户口本去当地的派出所进行补办。 身份证在异地丢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和处理,对于相关事项的豪侠,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户口本也不存在的情况下,还需要出具居住地的户籍证明来进行认定。 结语 根据《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在外地丢失身份证且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的程序来办理。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制作和领取证件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且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法律规定了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的权利,但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建议在未实施的地区,可以通知家里的亲戚,带着户口本去当地派出所进行补办。对于办理此事,应严格依据实际违法事实和居住地的户籍证明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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