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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不予立案的拆迁纠纷
释义
    一、法院不予立案的拆迁纠纷
    (一)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工作,这些行为都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因此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也不可诉。
    (三)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
    (四)信访办理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二、拆迁纠纷起诉会被法院受理吗
    1、拆迁纠纷起诉不一定会被法院受理
    (1)拆迁纠纷属于行纠纷时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起诉。建议当事人准备好证据材料和起诉状到法院立案。
    2、拆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时
    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拆迁纠纷可能是民事纠纷、也有可能是行政纠纷,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审理期限是存在差异的。纠纷当事人在起诉之前,需要先确定具体属于哪种类型的纠纷,然后再收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起诉条件的材料。法院在受理诉讼请求之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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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3: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