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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文
释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备案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日下补充.本协议与前述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房款的支付
    买受人采用第种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买受人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既200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合同总价款%的优惠,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总款为$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分次付清本合同的购房款,集体的付款时间为:
    1)买受人于200年月日前.想出卖人支付$元人民币
    2)买受人于200年月日前.想出卖人支付$元人民币
    3)买受人于200年月日前.想出卖人支付$元人民币
    4)买受人于200年月日前.想出卖人支付$元人民币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
    1交付时的房屋为清水房(装修房):
    2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也的购房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
    3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直接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4如出卖人逾期交房.在经营管理公司能如期按约支付回报,买受人能如期得到或者租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同意不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第三条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所所购商品的分户产权,乙方须全力配合合办证事宜,在甲方向其交付本合同想下的商品房时,向甲方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资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费用后365日内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的任何要约均不对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仅仅为签订合同前的参考.
    第五条合同解约:
    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
    除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60日内行使,否则该解除权归于消灭.买,卖上访应继续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10日内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六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是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三天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五日视为送达日.
    第七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
    商品房所在楼宇的8层为架空层,该层权益属于出卖人所有.
    本商品房所属群楼楼顶的空中花园属于出卖人申明的保留权益,其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出卖人:买受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二00年月日二00年月日
    一、商品房违约金过低如何处理以及有什么违约情形
    商品房违约情况有: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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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8: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