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