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