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卫要件与正当性 |
释义 | 科学合理的防卫要件是防卫行为获得社会认同并取得正当性的前提。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几个方面的法定要求,是我国正当防卫的几个基本要件。 (一)防卫意图指防卫目的符合刑法的规定。刑法上要求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必须是防卫人具有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特定目的。如果目的不正当、不合法,只是在行为的形式与外观上符合防卫的要求,同样不能得到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评价。在司法实务中,挑拨防卫、巧合防卫、相互打斗,由于目的不正当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是指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客观前提。 (三)防卫客体的特定性指正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身的利益,这是防卫客体特定性的一个基点。从正当防卫的性质及其针对的对象出发,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对不法侵害者人身的防卫和对不法侵害者财产的防卫两种情形。任何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而针对第三者利益所进行的防卫,都难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对此,我们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包括主观认识、客观危害等),分别以故意犯罪、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论处。 (四)防卫时间要求有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正在进行性。 (五)防卫限度要求反击力度的有限性。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反击力度的有限性,既是防卫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正是刑法产法对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的要求才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所以我国有的学者把正当防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还有其道义根据,即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是一切法律原则都应该追求的价值目的。秩序也是法律的价值,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规则性。秩序本身体现了正义的要求,没有秩序的社会是无所谓正义的。秩序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正义是法律的外在价值。侵害权利行为是非正义的,而保护权利行为不管是国家实施还是个人实施,都具有正义性。保障功能和保护工能为刑法的两大基本功能。正当防卫是正义与秩序、保障与保护对立统 一、综合作用的产物。只有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解释为什么正当防卫应当被法律允许,也才能解释为什么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又有一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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