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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辞职没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钱?
释义
    试用期辞职没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钱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才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度也不同;同一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认定需双方协商一致,违法行为需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辞职没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钱?
    试用期辞职没有提前三天扣多少钱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存在赔偿的说法。可以打电话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单位的做法属于无理克扣劳动者工资,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工资支付的条件。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取得报酬,任何人不得剥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为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试用期的认定,是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如果要在试用期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说明相关情况,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辞职没有提前三天通知,法律上未明确规定扣除多少钱。劳动者只有在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无理克扣工资,可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与工资支付无关。劳动者应获得劳动报酬,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试用期规定包括最短期限、试用期限制次数、特殊合同限制等,具体视合同期限而定。试用期的认定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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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