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的审理程序: 1、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2、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前调解; 3、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 4、调解无效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法院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