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管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行政强制措施权是不得委托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法律客观: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