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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释义
    终止调查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一、行政处罚程序终止调查的情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如何处理
    1、行政机关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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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