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财产权】我国立法中的公司财产权 我们已经看到,西方主要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自然”地肯定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但中国情况则不一样。尽管建国前,公司拥有财产所有权,也许并无争议,但在建国后,国有经济是按照列宁的“国家辛迪加”[12] 模式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当然不享有所谓的“所有权” [1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后,立法开始对企业的地位及其权利作出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通则》的频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了“法人”制度,确定了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享有权利也就成为可能。同时,《民法通则》在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条是规定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之中,理论上因此将企业的经营权作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看待。[14] 1988年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权作了详细地规定。该法第2条第2 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法并在第三章对企业的经营权加以列举。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又对经营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权利逐渐得到扩大,但企业仍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它只享有经营权。 |